对江苏省农户间土地流转情况的调查分析
近年来,江苏各地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对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民收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有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何进一步引导、规范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是当前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一个重要课题。为此,我们在全省26个县(市、区),就农户与农户间的土地流转情况,对部分乡村干部和农户,进行了调查。
一、调查对象基本情况
此次调查,共访问104位乡村干部和301户在2000-2003年之间流转土地且土地流转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农户。全部调查对象分布在全省26个县(市、区)的52个乡(镇),在301户中,流出土地调查户164户,占54.5%;流入土地调查户137户,占45.5%。
(一)调查户人口状况
全部调查户,现有人口1116人,劳动力744人,劳动力占调查人口总数的66.7%。在全部劳动力中,就业劳动力713人,占95.8%,未就业劳动力31人,占4.2%。在全部就业劳动力中,农业就业劳动力391人,占54.8%;非农就业劳动力322人,占45.2%。
(二)调查户人均耕地拥有量
土地流出户:全部流出土地的调查户,在土地流出前,经营耕地面积851亩,人均1.44亩;土地流出后,经营耕地面积347亩,人均耕地0.59亩,比土地流转前减少0.85亩,下降59%。全部土地流出户中,有45户的耕地全部流出,占27.4%;有17户剩余的人均耕地面积在0.1至0.3亩之间,占10.4%;有25户剩余的人均耕地面积在0.3至0.6亩之间,占15.2%;有32户剩余的人均耕地面积在0.6至1亩之间,占19.5%;有45户剩余的人均耕地面积在1亩以上,占27.4%。
土地流入户:全部流入土地的调查户,在土地流入前,经营耕地面积564亩,人均1.07亩;土地流入后,经营耕地面积2179亩,人均耕地4.14亩,比土地流转前增加3.07亩,增长286.9%。在土地流入后的全部调查户中,有77户人均经营耕地面积在3亩以下,占56.2%;有42户人均经营耕地面积在3至6亩之间,占30.7%;有18户人均经营耕地面积在6亩以上,占13.1%。
二、土地流转现状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推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了农业生产用地的集体所有权、家庭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的分离,为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省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最早出现在经济比较发达的苏南地区,其中吴江市土地流转状况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据调查,该市土地流转从开始至今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从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1997年,尤其是1987年以后,为解决“要种田的人没田种,不想种田的人不能不种”的问题,农村先是出现了自发性的土地流转,1992年后又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进行了有组织的土地流转,并积极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从而有效地阻止了土地抛荒和半抛荒。这一阶段土地流转的政策导向,主要是围绕稳定和发展粮油生产进行的。第二阶段,是1997年以来,为了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水平,该市进行了大规模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土地流转数量进一步扩大。2003年该市粮经比例由八十年代中期的8:2变为4.5:5.5,种养比例由7:3变为4:6。随着苏中、苏北地区经济水平的快速提高,土地流转在这些地区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
(一)土地流转规模--呈明显上升趋势
近年来,随着农业劳动力向二、三产业大幅度转移,农村土地流转的规模越来越大。2002年全部调查乡(镇)农户土地流转面积达到35.5万亩,占耕地面积的13.4%,涉及农户14.35万户,占总农户的23%。其中农户与农户间流转土地的面积达到18.4万亩,占农户土地流转总面积的51.8%。
分年度看,2001年、2002年和2003年调查户当年土地流转面积分别比上一年增长37.8%、42.5%和90.6%,土地流转规模呈明显上升趋势。
(二)土地流转方式--以转包为主
出租、转包、转让是我省土地流转的三种主要方式。
1、出租。出租是指农民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这种行为不改变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在全部调查户中,采用出租(承租)方式流转土地的农户有42户,占14.0%。
2、转包。转包指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在全部调查户中,采用转包方式流转土地的农户有190户,占63.1%。
3、转让。转让是指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在全部调查户中,采用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农户有55户,占18.3%。
(三)土地流转的组织--主要依靠农民自发组织
农民自发组织、政府组织和专业性中介机构组织是农民土地流转的三种重要组织形式。
1、农民自发组织。农民自发组织是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由农民直接与接包方协商,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的一种组织形式。农民自发流转的土地较为零星,每次流转的规模小,流转的期限多数在5年以内,在补偿标准上差别较大,有的甚至是无偿的。在全部调查户中,自发组织土地流转的农户有220户,占73.1%。
2、政府组织。政府组织是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得农民同意的基础上,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的一种组织形式。政府组织流转的土地大多连片,每次组织流转的规模往往较大,流转期限较长,多数在5年以上,在补偿标准上也较为统一。在全部调查户中,通过政府组织土地流转的农户有43户,占14.3%。
3、专业性中介机构组织。专业性中介机构组织是指农民的土地经营权经由专门从事土地流转服务的中介机构(如土地流转服务站、土地信托报务站等)进行流转的一种组织形式。专业性中介机构为农民流转土地牵线搭桥,农民通过专业性中介机构流转土地,手续齐全,合同规范,有利于土地纠纷的减少。在全部调查户中,通过专业性中介机构流转土地的农户有11户,占3.7%。
(四)土地流转关系的确定--半数以上采用口头协议
农民确定土地流转关系,主要采用口头协议、签订合同、第三者证明三种方法。
1、口头协议。口头协议是指土地流转双方就流转的权利与义务达成的口头承诺。采用口头协议的双方,都讲究诚信,或是邻居,或是亲朋好友。在全部调查户中,通过口头协议流转土地的农户有168户,占55.8%。
2、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是指土地流转双方用书面合同来确定流转的权利与义务。签订合同的双方或单方,一般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合同的内容也比较规范,有利于减少土地流转纠纷。在全部调查户中,通过签订合同流转土地的农户有108户,占35.9%。
3、第三者证明。第三者证明是指土地流转的双方,邀请共同信任的第三方,对土地流转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作证。当土地流转双方产生纠纷时,第三者一方面能证明协议的内容,另一方面,对调解纠纷也能发挥重要的积极作用。在全部调查户中,通过第三者证明流转土地的农户有14户,占4.7%。
(五)土地流转的满意程度--绝大多数很满意或基本满意。
由于各级政府普遍重视土地流转工作,认真贯彻土地流转政策,农民对其土地流转行为的满意程度较高。
在全部调查户中,有122户对其土地流转行为很满意,占40.5%,有177户对其土地流转行为基本满意,占58.8%,只有2户对其土地流转行为不满意,占0.7%。